关于公布《复旦大学研究生国际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2174 发布时间:2012-01-09 14:17:47

 

 
 
 
 

研通字[2012]1号

 

 
各院系: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国际项目(以下简称“国际项目”)的设置与管理,经过两轮征求意见和修改,研究生院制定了《复旦大学研究生国际项目管理办法》,现下发院系,请遵照执行。
 
 
复旦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1月4日
 

 

 
复旦大学研究生国际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国际项目(以下简称“国际项目”)的设置与管理,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国际交流和合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学院在研究生层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加强我校研究生的国际化培养。研究生院将筹措专项资助资金,制定专门的资助办法,为相关学院(系、所)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二、设置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国际项目应按照以下原则设置:
1.国际项目应有利于拓宽研究生的国际视野,提高研究生的国际交流能力;
2.国际项目应有利于吸引优秀的国际学生前来我校攻读研究生学位,促进学术和文化交流;
3.涉及国际合作的国际项目,合作方在所在国家(地区)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有利于提升我校的国际影响力;
4.涉及国际合作的国际项目,涉及的学科领域应是合作方处于国际先进水平的优势学科领域,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发展。
 
第四条 拟举办国际项目的学院(系、所),应具备开展国际项目所需的教学、研究与师资条件。学校原则上不对国际项目的数量进行限制,但若国际项目数量已对学院(系、所)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学校将在招生、培养、学位等环节严格加以约束。
 
三、项目类型和管理
第五条 研究生国际项目可分为校级和院系级两个层次,每个层次分成两种类型:
1.我校与国(境)外知名教育机构合作的研究生交流项目和研究生联合培养项目(以下简称“国际交流项目”);
2.我校与国(境)外知名教育机构合作的研究生双学位项目、我校与国(境)外知名教育机构合作的仅颁发合作机构学位的学位项目和我校面向国际学生开设的研究生全英文学位项目(以下简称“国际学位项目”)。
 
第六条 研究生国际项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其中,校级国际项目由外事处统筹协调和管理,院系级国际项目由研究生院协调和管理。
院系级研究生国际项目中,国际交流项目的设置和管理以学院为主,学院于每学期初(每年2月底和9月底前)集中向研究生院备案;国际学位项目的设置和管理实行学院-学校两级管理,其设置和管理遵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际学位项目的设置一般需经过以下步骤:
1.明确设置目标:在对重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国际学位项目设置的基本目标,或与合作方达成合作初步意向;
2.完成项目设计:确定招生对象、招生标准和流程、学分和课程设置、学位论文、学籍管理等具体培养要求;
3.签署合作协议:涉及国际合作的,应在项目实施前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载明项目的主要培养要求;
4.准备实施:填写并提交《复旦大学研究生国际学位项目实施申请表》(以下简称“实施申请表”),经学校相关部处一致同意后开始实施;涉及中外合作办学的项目,特别是与国(境)外知名高校共同设立的、仅颁发合作机构学位的学位项目,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或备案。
 
第八条 项目设计阶段应确定国际学位项目的主要培养要求,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的招生对象,如国别、已获学位、年龄等方面的要求;
2.招生标准和流程,如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招生委员会的组成、选拔标准制定等;
3.学分和课程设置,如总学分数要求、互认学分数和认可方法、授课方式、授课地点、授课教师安排等;
4.学位论文,如撰写语言的要求、正文和摘要的撰写要求、学位论文的申请条件等;
5.学籍管理,如首次注册时间、注册方式等;
6.项目涉及的其他培养要求。
 
第九条  涉及国际合作的项目,合作协议须经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签署。一般情况下,属校际合作的国际学位项目主要由外事处负责办理行政手续,研究生院、外国留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处会签后由校领导签署;学院(系、所)级合作的国际学位项目主要由研究生院负责办理行政手续,经外事处、外国留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处会签后,由校领导授权学院(系、所)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
 
第十条 项目实施前,学院(系、所)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填写完整的《实施申请表》,并经学校相关部处一致同意后方可实施。已签署国际合作协议的项目,可以已签署的合作协议替代《实施申请表》直接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系、所)应为国际学位项目配备专门负责人。国际学位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能是制订项目运行计划、协调项目运行、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学校将不定期对国际学位项目进行办学质量的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学院(系、所)申请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工作经费的重要参考。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中与本办法不符者,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复旦大学研究生国际学位项目实施申请表 (请联系专业学位办)
 
 
研究生院
20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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